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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公寓住房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队公寓区与售房区的划分工作(以下简称划区),促进军队住房制度改革 ,依据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寓区,是指营区家属生活区中保障住用单位编制人员生活、住用的区域;售房区是指营区家属生活区中 ,公寓区之外的允许个人购房居住的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军团以上住用单位家属生活区的划区工作。
第四条 ?划区工作应当遵循保持营区的完整,保证售房的可行,着眼发展 、促进改革、严格条件、积极稳妥、利于部队建设的原则 。
第五条 ?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管理全军的划区工作。 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营房部门负责本单位 、本系统划区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划区应当在批准的营区家属生活区范围内进行;尚未将营区划分为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的单位 ,应当按照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营区划区规划实施方案》,首先划出家属生活区 。
第七条 ?下列单位的家属生活区,原则上不划售房区:
(一)驻村和镇(不含县城)的单位 ,及其在城市(含县城)的家属生活点;
(二)驻城市(含县城)单位,只有一个家属生活区的;
(三)在营区内、不能与军事行政区和公寓区隔离 、不能形成独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八条 ?下列单位的家属生活区,可以划售房区;
(一)驻城市(含县城)单位 ,有两个以上家属生活区的;
(二)只有一个家属生活区的驻城市单位,经军区级单位论证认为可以划区的;
(三)独立营区的干休所;
(四)在营区内、能够与军事行政区和公寓区隔离、形成独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九条 ?公寓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靠近军事行政区,方便生活,利于管理;
(二)公寓房面积数量 ,应当保证住用单位编制人员有房住;
(三)现有礼堂 、俱乐部、活动中心、食堂 、浴室、门诊所、服务中心,原则上划分在公寓区内 。一个家属生活区完整地划为售房区的除外;
(四)占地面积应当满足住用单位编制人员生活 、住用和保证环境质量的需要,为部队长远发展留有余地。
补充回答: 第十条 售房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与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中的公寓区隔离 ,形成独立院落;
(二)售房区占地面积应当和现有的家属住房数量相适应,建筑面积与基地面积之比,大、中城市市区不低于1.0、小城市(含县城)和大、中城市郊区不低于0.30;
(三)房地产权属明确 ,与军外单位无争议;
(四)无国防工程设施,不影响军事安全保密。
第十一条 驻城市(含县城)单位,有两个以上家属生活区的 ,至少保留一个以上完整的家属生活区为公寓区 。
第十二条 同一地区的军队单位,具备条件的,提倡统一划分售房区。
第十三条 划分方案由总后勤部审批 ,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住用单位编制划区预案后,逐级上报 、调整、审核;
(二)军区级单位对划区预案调整、审核形成方案后,报总后勤部。代供单位的划区预案,按隶属关系 ,经军区级单位调整 、审核后,报总后勤部,同时抄送代供军区级单位联勤部;
(三)总后勤部审核后 ,下达批复文件;
(四)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依据总后勤部批复文件,组织实施落实划区方案 。
第十四条 划区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明军事行政区与家属生活区界线和公寓区与售房区范围的营区坐落平面图,图纸采用39 ×27.5cm ,营区大的可按比例放大。图的比例尺一般可用1:1000或者1:2000,基地面积较大的可采用1:5000;
(二)划区方案的文字说明。主要包括住用单位编制员额,营区地理位置、坐落数、总基地面积和军事行政区 、公寓区、售房区的占地面积 ,营房建筑总面积和各分区分类建筑面积,以及分区家属住房的情况。
第十五条 划区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 ,必须重新编制方案,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公寓区的房地产,按照营区房地产正规化管理标准实施管理;售房区的住房,按照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现住在公寓区内的非军队在职人员 ,应当采取调整、置换和安排购买住房等办法逐步迁出 。
公寓区内已有的自有住房,应当采取置换的方式,逐步调整为公寓住房。
补充回答: 在公寓区内居住的军队在职人员 ,转业 、复员、退休、因工作调动家庭迁至异地的或者购买自有住房后,应当搬出公寓区。
第十八条 售房区内的土地在满足公共设施建设和环境绿化使用前提下,要尽量加以利用 ,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
第十九条 划区工件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变更房地产档案。
第二十条 对在划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 ,给予奖励。对违反本规定,在划区工作中造成损失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划区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可以根据本规定拟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军队住房新体系解读:
1 、公寓住房 ,是指划定在公寓区内,保障在职军队人员工作居住的住房。公寓住房主要保障军官、文职干部、士宫和在编职工在职期间住用,不能出售 ,离职要迁出。公寓住房的住用人员离退休、转业 、复员、调动工作后已安排住房或购买住房的,应当限期腾出现住用的公寓住房 。对现居住在公寓区内的其他人员,应采取调整、置换和安排购房等办法逐步迁出。
2 、自有住房 ,是指个人出资购买并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自有住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 。
3、干部转业复员后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法:
地方停止实物分房后,转业、复员干部 、士官主要依靠接收单位解决住房的办法已不适应新的形势。今后 ,转业、复员干部、士官住房将纳入国家社会保障系统,按照房源由地方提供,经费由国家安排 ,补贴由军队发放的原则实施保障。
目前,对现居住在营区里的转业 、复员人员,在确认其在地方确无住房的,经批准 ,也可以允许其购买军队售房区的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
4、住房保障方式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2)租住周转住房
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 、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其租住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 ,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
(3)购买军产住房
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4)修建自有住房
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 。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 ,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一.各地政策有所不同,建议到当地的住建部门咨询办理。
军产房是指由部队提供土地,开发商出资在用地上建造的房子 ,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即产权)的房屋。当然军产权房也是属于小产权 。在深圳属于军产权类型的房屋有很多,例如:军悦湾、罗湖大厦、警备区龙华公寓 、聚豪国际、翠岭华庭、侨香公馆等。
现在深圳小产权房也是可以申请学位的,入学靠积分。基础积分根据各区的具体政策而定 。军产权房也属于小产权 ,以前有发军产证,且部分已被收回。
二 、
1、军产房可注册办公。
2、军产房的质量各有不同,也有很好的军产项目,同样也有豆腐渣工程 ,具体的可以看毛坯房,通常毛坯房是检验品质的最佳办法 。
3 、单纯考虑居住,而不考虑下一代教育问题或产权问题 ,可以考虑军产房。
4、需要考虑下一代上学或者产权问题,想得到更多保障,建议考虑商品房。
5、军产房因产权性质问题所产生的纠纷 ,地方法院不予受理,而产权性质以外的一般问题,法院予以接纳 。
一 、军产房是指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即产权)的房屋。指由部队提供用地 ,开发商出资建造的房子,房屋产权属军委、总部,所有权性质属军产 ,产权单位填总后勤部。由于有“军产 ”性质,使得该房屋在处分上具有特殊性 。军产房一般是指在军队使用的土地上开发建设所有权归军队所有的房屋。这类房产土地是划拔的军事用地,个人只是拥有房产的使用权。军队房屋产权属军委、总部,所有权性质属军产 ,“产权单位”为总后勤部。在国家和军队为了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依据《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法》(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30号印发)第四条规定: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必须经军区级单位审查并报总后勤部批准 ,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 。对于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修建或统一组织购买的住房,并了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从军队部门转移到个人名下 ,属于可以继承的个人财产。
二 、
1、正常情况下,同一片区的军产房价格相对较同一片区的商品房低。
2、购房手续、过户手续相对简单,仅需缴纳较少过户费 。
3 、由于军产房不属于商品 ,故无需缴纳任何税费,自然也无发票可开具,一般情况下只有合同及收据。
4、除产权性质不同以外 ,其余和商品房无太大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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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翰腾号的签约作者“欣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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