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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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下面是条例的全文,欢迎阅读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 ,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 、维修与管理。

 第三条 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 、养护 、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们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的科学技术研究 ,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市、行署、县(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 、检举 。地方各级政府应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或奖励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县(市)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报上一级政府批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 ,编制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按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报批后实施。

 市政设施建设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

 第八条 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国内外贷款 、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 ,投资建设市政设施。

 第九条 政府投资的市政设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

 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的市政设施建设,由投资主体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实施。

 城市住宅区、开发区内的市政设施建设 ,应分别纳入住宅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具体审查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政府批准 。

 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和监理制度。

 第十二条 承担市政设施规划 、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 ,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资质 ,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任务。

 第十三条 市政设施的规划 、设计、施工、监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技术标准 、技术规范 。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 、排水、燃气、热力 、供电、通信、消防等各种管(杆)线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备市政资质的市政质 量监督专业机构进行质量监督 ,评定质量等级。

 大型市政设施建设项目 、申报国家或省级市政工程质量奖的建设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量监督,评定质量等级 。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或者试运行期满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办理验收手续 。质量评定为不合格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经返修合格后方可验收 ,返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在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工程决算手续 。

 第十八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和概、预、决算必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定额 、标准。

 第十九条 市政设施的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自交付使用之日起,保修期为1年。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

 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市政设施 ,由其委托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业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其他市政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单位负责养护 、维修。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理的市政设施,应当按照市政设施的等级、数量和养护、维修定额逐年核定养护 、维修经费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政设施养护 、维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承担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任务的单位 ,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标准和技术规范 ,定期进行养护 、维修,市政设施丢失、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二十三条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行人和交通车辆的安全 。

 第二十四条 市政设施养护 、维修的专用车辆使用统一标志;执行抢修任务时 ,可以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 、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机动车停车场 。确需占用的 ,应当经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 ,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报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财政 、物价部门备案 。

 第二十八条 在桥梁、道路、路灯上敷设管线 、设置广告牌和其它悬挂物应当经市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集资、发行债券建设的.大型桥梁 、隧道 等 ,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 ,用于偿还贷款、集资或兑付债券,不得挪作他用。

 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政府规定 。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量和水质进行监测 ,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

 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应达到国家《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未达标的限期治理 。

 第三十一条 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用户,应当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城市污水进行集中处理 ,并按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收取污水处理费。

 第三十三条 不得填埋具有调蓄功能的城市河塘 。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需要,临时占压 、挖掘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报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城市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建筑物、构筑物等损害城市防洪设施的行为。

 因建设需要在城市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立杆架线 、埋设管道以及进行其他影响城市防洪设施功能的行为 ,需经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五条 不得擅自占用、拆除 、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 。

 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拆除、改动 、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压)、挖掘市政设施的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封闭交通的,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登报通告;

 (二)按批准的位置、面积 、期限占用(压)或者挖掘;

 (三)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四)挖掘、修复施工由市政设施专业养护、维修单位实施 ,并及时清理现场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有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可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前款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压)、挖掘 、拆除 、改动、迁移、损坏城市市政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盗窃城市市政设施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舞弊的;

 (二)贪挪用的;

 (三)越权审批 、发证或符合法定条件应批准、验收 ,而不予办理的;

 (四)将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委托给不具备市政资质单位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排水设施 、城市防洪设施和城市照明设施。

 “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 、隧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 、规划红线范围内已征用的建设用地 、道路分隔带等及其附属设施 。

 “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 、沟(河)渠、泵站以及具有排水调蓄功能的河塘、污水处理设施。

 “城市防洪设施 ”是指城市防洪堤及堤上涵闸等构筑物 、护岸、闸坝、泄洪道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照明设施”是指城市道路 、公共绿地、街头游园等处的公共路灯、杆线及其附属设施 。

 第四十四条 城市防洪设施的规划 、建设、养护、维修与管理,法律 、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从其规定 。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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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单位是做什么的

市政局主要职能

1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区属单位的建设工程) 。

2、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城市道路开挖。

3、建筑施工延长施工作业时间证明(区辖内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

4 、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区属建设单位建设规模16层以下) 。

5、砍伐、迁移 、修剪城市树木(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数量在19株以下)。

6、配套绿化工程报建(经区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

7 、分区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 。

8、临时占用城市绿地 ,临时占用绿地费(营业性占用 、基建或其他占用)、绿化补偿、绿化赔偿费。

9 、接驳市政排水管网,《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发放。

10 、区辖内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年审管理(市属八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送市建委复检) 。

11、在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城市道路开设路口。

12、做好全区城市管理的监督 、检查、协调工作,做好指导区属各街道城市管理工作。

13、组织 、协调区有关部门开展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交通秩序的综合治理和城市管理的专项治理活动 。

扩展资料:

市政局内设机构:

1 、办公室

承办文电、会务、机要 、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拟订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承办信息、统计、保密 、信访 、政务公开、安全保卫、目标考核等工作;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务经费使用和管理等;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

2、市容环卫科

承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管、市政园林行政执法以及市容环卫行政审批 、行政备案等工作;负责拟定市容环卫专业规划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建制镇市容环卫行业监管和指导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和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市容、环卫、行政执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3、市政公用科

承担城市市政园林基础设施监管职责;负责市政园林行政审批 、行政备案等工作;负责拟定市政设施、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城市供排水和节水管理 ,以及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和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市政设施、公用事业 、园林绿化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参考资料:

长寿区市政局-百度百科

市政单位是做什么的

市政单位是进行人们生产生活的各种基础设施的专案建设的单位 。

主要是公路道路 ,排水工程,以及管道工程一系列的,

公司珐包业务,安排自己的施工队伍进行建设与管理

市政工程是属于哪个部门管的

他们的上级主管单位应该是同一个 ,建设局或者公用事业局。根据各地市的情况而定。最早市政、环卫 、园林、是一个单位,随着城市的发展逐渐对职能进行了进一步的划分 。

市政是个什么性质的单位

市政单位包括市政管理单位和市政施工单位。市政管理单位是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市政施工单位则是企业单位。

市政管理单位一般是指市政公用局或市政管理处、市排水管理处 。市政公用局是行政单位 ,隶属于市 *** 或城建委;市政管理处 、市排水管理处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隶属于市城管局或城建局。主要负责城区主要道路、桥梁、城市公共照明设施 、隧道地道等市政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停车场使用管理工作 ,以及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工作,还承担城区防汛防台等工作。下属的有市政道路管理所、市政照明管理所、市政桥梁管理所 、市政隧道地道管理所、市政排水监督管理所(城区防汛防台管理所)、市政设施研究所等基层单位 。

市政施工单位一般是指各类市政工程公司,如果是国有企业 ,则隶属于市政公用局或市政管理处 、市排水管理处的下属单位,但现在大多数都是民营企业,主要负责城市生活配套的各种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修。

市政一般是指城市市政基础设施 ,是建设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保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是城市发展的基础 ,是持续地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性的设施 。它主要由交通 、给水、排水、燃气 、环卫、供电、通讯 、防灾等各项工程系统构成 。主要包括:

(一)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公共停车场、广场、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 、路肩、护栏、街路标牌 、道路建设及道路绿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及其设施:城市桥梁 、隧道、涵洞、立交桥 、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 、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沟渠、泵站 、污水处理厂及其它附属设施 。

(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防洪堤岸、河坝、防洪墙 、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 、地下通道 、广场、公共绿地、景点等处的照明设施。

(六)城市建设公用设施:城市供水 、供气(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 、集中供热的管网、城市公共交通的供电线路及其它附属设施 。

市政工程归 *** 那个部门管?

一般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也就是建委)或建设局领导视专案大小和出资情况而定,当然有些地方专门成立有重点工程建设矗理局或城 *** 司(虽然不是 *** 机关但是行使部分权力)专业负责市政专案的建设。

市政单位是什么单位

负责管理城市中发生的日常事务的单位,上至调户口 ,下至给排水

市政工程属于什么单位

住房保障局和住建局

市政工程一般属于 *** 机关哪个部门来负责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是当地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本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养护市级标准定额和专业管理办法及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监督局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

二 、组织实施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专案经济评估、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质量监理、检测验收和质量事故的处理工作;编制和审查年度工程建设和养护资金计划以及融资方案;负责城市排水许可、排水设施 、污水处理 、泵站建设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和管理;负责工程预决算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 、养护、协调、使用等正常管理工作。

三 、负责管理本市城市道路桥涵,控制道路、桥涵的占用和挖掘;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

四、负责管理本市城市供水 、城市供水增容、城市供水资质;负责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改装、拆除 、迁移审批;负责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使用者用水中的节约用水 。

五、负责市区道路清扫 、保洁 、洒水;负责公厕冲洗、保洁、维修;负责城区车辆清洗站(点)设定审批和管理;负责垃圾 、粪便清运和无害化处理;负责城市建筑渣土管理和处置。

六、负责本市燃气、供热行业管理;稽核管理燃气 、供热供应单位资质 ,核发燃气、供热供应及燃气器具经营许可证;负责燃气、供热工程建设与管理,稽核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组织会同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组织燃气 、供热供应从业人员及燃气、供热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岗位技术培训 ,实施燃气、供热安全管理,参与调查处理燃气 、供热事故。

市政施工单位是什么意思

就是已经获得市政施工资质的单位

市政管理处是什么单位

管理嘛,就是所有市政工程归他管理 ,一般也就是市里哪挖沟、过路,修路要经他批准,有临时损坏地儿 ,责令你啥时恢复上 。

临沂市政工程总公司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最早是事业单位 ,后来改成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现在刚刚改成股份制了,前两天刚揭牌~

关于“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这个话题的介绍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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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3条)

  • 傲白的头像
    傲白 2025年08月31日

    我是翰腾号的签约作者“傲白”

  • 傲白
    傲白 2025年08月31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安徽...

  • 傲白
    用户083112 2025年08月31日

    文章不错《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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